
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
然而,对于“确认劳动关系”这一特定类型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与处理方式,确有深入分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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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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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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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文件和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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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
5.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车志国、杨鑫;期刊: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09-0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条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对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作出了特殊规定,但其中并未就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性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特别规定,并且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就此作特别规定。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普通民事争议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并不适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确认不应适用仲裁时效》【郑本力;期刊四川劳动保障;2021-04-30】
从仲裁、司法实践看,确认劳动关系也不是当事人的主动行为,更说不上权利行使。其一,按照仲裁前置原则,属于劳动关系的案件要先由仲裁委仲裁,而仲裁委在受理、审理案件时首先要主动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看,确认劳动关系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案件性质判定或事实认定。其二,从法律适用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也无法适用仲裁时效。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法律关系、履行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权利侵害,则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报酬、安全休息休假、社保等,劳动者侵害劳动成果和单位财产权,双方对确认劳动关系从来没有产生权利侵害的问题,AG庄闲游戏更谈不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确认劳动关系从哪一天被侵害,当然无法确认时效起点,也无法适用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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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院案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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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016号】
最高院认为:邵某申请请求中2000年11月至2013年7月20日部分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基本养老保险争议、基本医疗保险争议,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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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省法院案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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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各省法院案例
持此观点的高院: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安徽、陕西6地。
案号如下:
(2021)京民申1493号
(2021)沪民申224号
(2021)辽民申9037号
(2021)渝01民终764号
(2023)皖04民终116号
(2019)皖民申2007号。
(2020)陕01民终1002号
(二)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各省法院案例
持此观点的地域:天津、广东、浙江、山西、河北、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海南、云南、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0地。
案号如下:
2025年高院案例
(2025)鲁民申2057号
(2025)琼民申748号
(2025)甘民申934号
(2025)鄂民申1271号
(2025)川民申205号
(2025)吉民申301号
2025年前案例
(2021)粤民申12616号
(2020)冀民申8364号
(2021)晋民申2140号
(2021)闽民申529号
(2022)豫民申2203号
(2022)鄂民申254号
(2019)湘民申5687号
(2021)琼民申753号
(2022)桂民申5881号
(2021)川民申176号
(2021)青民再1号
(2023)新民申508号
(2024)新01民终3604号
(2021)兵民申24号
(2024)黑民申8149号
(2021)黑民申4598号
(2024)陕民申6787号
(2021)吉民申4523号
(2022)津01民终10554号
(2022)云01民终7930号
(2022)赣05民终884号
(2022)内06民终579号
(2022)浙11民终316号
(三)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和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并存
司法实践中以上两种观点并存,持此观点的地域:山东、江苏、甘肃、宁夏等4地。
(2022)鲁民申7846号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2022)鲁民申9836号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劳仲裁时效规定。
(2021)苏01民终1914号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期间规定。
(2021)苏09民终6832号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2022)甘民申762号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020)甘民申610号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020)宁01民终2070号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2022)宁02民初20号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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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仲裁时效与否的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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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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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的裁判逻辑,通常是从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而诉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属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故不属于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
(二)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时效的逻辑。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受时效制度规制的裁判逻辑,通常是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再结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一年)未明确排除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适用仲裁时效。
实践中,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各地存在不同认识,同一地区也存在不同认识AG庄闲和游戏,均列举如上,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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