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住的小区是2000年单位组织建设的集资房,原来的管理由单位负责。
根据45号文件,国有企业原来管理小区,应进行“三供”“一业”改造后,移交地方管理。
我们是央企,没有进行改造,也没有移交。现在是原单位管理,如保安,卫生,绿化等仍然是按原来的管理方式在进行管理,但各种设施的维护更新却没有办法。我们没有业委会,AG庄闲游戏APP显得很乱。
用墙坏了没人修,水沟盖板坏了很危险。
我觉得没有移交就应该继续管理好。其实有的小问题,如果是有业委会,停车位收点费,包括业主的车和原主管单位,外单位的,有了钱就容易解决了。但单位又没有帮助成立业委会,还是没有人管,也不知这个文件还有没有效,还应不应该完成改造进行移交?
难办啊!